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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嘉義縣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第4點條文
主管機關: |
嘉義縣政府教育處 |
發文機關: |
嘉義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5.16 |
發文字號: |
府教發字第 1060099078 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嘉義縣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第4點條文 |
法規名稱: |
嘉義縣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 |
法規內文: |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輔導嘉義縣各國民中小學教師從
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之精進,以提昇國民教育品質,特設置國
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二、輔導團工作目標:
(一)因應課程改革之需要,落實國民教育階段課程與教學研究發展,以
達成教育政策目標。
(二)建立各學習領域教材資源,支援教師教學內容。
(三)輔導學校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 ,以增進教師教學效能。
(四)建立診斷評量評鑑機制,以利學校實施補救教學。
(五)激勵教師服務熱忱、解答教學疑惑,以增進教師教學效果。
三、輔導團工作項目:
(一)整合各學習領域,建置專業教師人力資源庫,研發各領域課程有效
之教學方法。
(二)協助教育處實施學力測驗、體適能測驗、診斷評量等評鑑工作。
(三)辦理演示教學、觀摩教學、諮詢等輔導工作。
(四)辦理專案研究及分析各領域能力指標,以建立本縣課程與教學的資
料庫。
(五)辦理教師研習、專題研討會、發表研究報告及編製各領域優秀教案
之範本提供各科教師參酌使用。
(六)建置充實教學輔導網站:
1.開設教學討論區,供教師分享教學心得或研討教學疑難問題。
2.蒐集並上傳各領域教學資源,提供教師分享運用。
(七)發掘教學優良教師,推廣其教學方法與事蹟,並出版教師優良研究
作品教學參考書籍。
(八)實施教育調查研究,分析教學現況及問題,研討及反映對策,提供
教育行政參考。
四、輔導團任務編組,組織如下:
(一)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兼任;置
總幹事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教學發
展科科長兼任;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督學若干人,由團長指
派具備課程專業領導能力之教育人員擔任,並請教育處督學協助輔
導團進行轄區內各領域之教學視導;置幹事二人,遴選本府現職人
員、現職教師或公開甄選聘用具教師證之人士擔任。
(二)輔導團依各學習領域設資源中心學校一所(以下簡稱各領域中心學
校),為常駐型態,各由領域中心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並設副召集
人。
(三)各領域中心學校,下設該學習領域輔導組,其成員由教育處遴選全
縣各領域優秀教師擔任輔導員,各學校校長應推薦該領域優秀教師
供遴選,輔導員並分設主任輔導員與輔導員,各學習領域輔導組另
設種子教師 3 ~ 5 名。
(四)輔導團置各學習領域顧問,由各領域召集人薦請本處聘任。
五、主任輔導員暨輔導員聘任規定:國中小主任輔導員暨輔導員受聘期間
在輔導團服務,仍屬原服務學校編制內教師。其每週減課節數由各領
域資源中心學校分配調整(資源中心學校由教育處核定節數總量管制
)。惟若由學校主任、組長擔任主任輔導員、輔導員,應於原校授課
至少二節(倘原授課節數低於二節則不在此限),並視同已達嘉義縣
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以參與團務運作。各領域資
源中心學校需於聘任輔導員後將人數及減課節數報本府核備。
六、輔導團會議召開:
(一)輔導團每學年度召開二次團務會議,均由團長召集,必要時團長得
召開臨時會議。
(二)第一次團務會議於每年度之十月召開,審議各學習領域次年度工作
計畫。第二次團務會議於每年度之六月召開,檢視該學年度工作執
行績效。
(三)各領域中心學校召集人暨副召集人得就該學習領域協調事項,召開
該學習領域協調會。
七、輔導團應辦理各項輔導工作,其方式如下:
(一)巡迴輔導:每年度依實際需求另訂相關實施計畫。
(二)實地輔導:各領域輔導團員到校輔導實施教學觀摩演示、教材教法
輔導、教學研究心得分享及綜合座談等。各校到校輔導之實施於每
學年開學一個月內由各學校提出申請或得由各學習領域就訪視之需
要逕行指定。
(三)課程研習:辦理全縣性、區域性之課程研討會、專題演講、成長團
體、工作坊、實作研習或到校協助辦理學校本位課程進修。
(四)遠距服務:建置九年一貫課程教師資源網站,透過網路提供教師教
學相關的資訊及教學所需的諮詢服務與輔導。
八、輔導團各領域年度具體工作目標:
(一)各領域到校輔導次數至少 8 至 12 次。
(二)各領域規劃教育人員進修課程至少 4 次。
(三)各領域出版課程教材至少 1 件。
(四)定期提供教學資源並上傳。
(五)辦理各領域診斷評量及補救教學輔導。
九、輔導團獎勵與考評:
(一)學年度結束前各學習領域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由團長、總幹事、
執行秘書督學及各領域顧問組成評鑑委員會,就各學習領域所提成
果實施績效考評,並依考評結果給予敘獎,亦得因特殊貢獻辦理專
案獎勵,輔導團獎勵標準另定之。
(二)輔導團得對擔任教學觀摩表現優良之教師,提報本府頒發獎狀,如
有缺失者亦得報請輔導改善。
十、主任輔導員且個人績效考核達八十分以上之服務年資依嘉義縣國民中
小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資績積分標準表加分,另種子教師經推
薦服務成績優良每滿一年給予嘉獎乙次。
十一、輔導團各學習領域召集人應召集該領域成員於每年度十月前研提次
年度之工作計畫,所需經費除由教育部補助款支應外,本府得視財
政狀況編列相關預算。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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