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縣中小學校長、教師、職員有
效執行各項教育政策及校務工作,特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訂定本基準
。
二、執行各級教育行政機關交付之教育政策,績效良好:
(一)辦理政府採購,執行進度成效良好,予相關人員獎勵,最高以三名
為限:
1.採購預算金額四十萬以上至五百萬元者,每案嘉獎一次。完工進
度較合約工期提前 15 %以上者,每案嘉獎二次。
2.採購預算金額五百萬以上(含)至三千萬元者,每案最高嘉獎二
次。完工進度較合約工期提前 15 %以上者,每案最高記功一次
。
3.採購預算金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每案最高記功一次。完工
進度較合約工期提前 10 %以上者,每案最高記功二次。
(二)執行校地徵收、設校、學校轉型、宿舍搬遷等專案政策,執行成效
良好,予二名業務相關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三)各校鼓勵私人或民間團體捐資興學,成效卓著,於同一年度募款累
計達下列標準者,每年予業務相關人員二名獎勵:
1.三十萬元(含)以上嘉獎一次。
2.五十萬元(含)以上最高嘉獎二次。
3.一百萬元(含)以上最高記功一次。
4.二百萬元(含)以上最高記功二次。
(四)兼辦本府常設性之各項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圓滿達成任務,每年
予業務相關人員嘉獎二次,最高以四名為限。兼任相關任務編組之
常設委員會之委員比照辦理,敘獎人數依委員會實際擔任人員為限
。
(五)配合教育政策任務兼任各類教育專業領域輔導團工作,每年經考核
工作表現優異者,給予獎勵:
1.各領域(團)召集人或組長最高記功一次。
2.各領域(團)副召集人、副組長、主任輔導員最高記功一次。
3.各領域(團)團員、組員、輔導員最高嘉獎二次。
4.擔任分區以上教學觀摩會之教師,予嘉獎一次。
三、執行本府交付之各項業務工作,克盡職責圓滿完成任務:
(一)承辦各項業務審查、訪視、評鑑之學校,圓滿達成任務:
1.工作時程一至二日(含)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最高以四人為限
。
2.工作時程二至三日(含)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最高以六人為限
。
3.因受評學校眾多致時程須超過三日者,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最
高以八名為限。
(二)擔任各項業務工作審查、訪視、評鑑、介聘之委員,圓滿完成任務
:
1.工作時程一至二日(含)予嘉獎一次。
2.工作時程三日(含)以上予嘉獎二次。
(三)承辦教師各類業務審查、介聘、甄選、儲訓、認證工作之學校,圓
滿達成任務:
1.工作時程一日以上未滿三日,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最高以十四
名為限。
2.工作時程三日(含)以上,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最高以二十名
為限。
(四)承辦本府出版之教育類刊物編輯工作,克盡職責圓滿完成任務,予
刊物編輯工作人員及稿件審查委員嘉獎一次,最高以二十名為限。
(五)三天以上長期性工作,各工作組長得提高獎勵額度。
四、承辦全縣性之各項研習、研討、座談、觀摩會、工作坊、推廣教育班
,認真盡責圓滿完成任務:
(一)辦理日數累計達一日以上未滿二日者,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最高
以四名為限。
(二)辦理日數累計達二日以上未滿三日者,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最高
以六名為限。
(三)辦理日數累計三日以上,自第三日起每增加一日獎勵人次增加二人
次,最高以十二人次為限。
(四)每一分區場次,最高給予四名工作人員嘉獎一次。
五、承辦本府交付或核定之各項競賽,圓滿完成任務,視比賽性質及規模
,給予獎勵:
(一)縣級及區域性
1.辦理日數一日以內,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最高以十名為限。
2.辦理日數超過一日未滿三日,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最高以二十
名次為限。
3.辦理日數超過三日者,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以三十人次為限。
自第四日起,每增加一日獎勵額度增加五人次,累計以四十人次
為限。
(二)全國性
1.辦理日數一日以內,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最高以二十名為限。
2.辦理日數超過一日未滿三日,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最高以三十
名為限。
3.辦理日數超過三日以上,工作人員得依計畫簽准內容辦理獎勵。
(三)全縣運動會性質之大型規模比賽,得視比賽項目種類規模、工作分
組獎勵各工作或項目工作同仁。
(四)縣內分區競賽、錦標賽、觀摩賽及表演賽,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
最高以六名為限。
(五)承辦三天以上長期性比賽工作,各工作組長得依計畫簽准內容提高
獎勵額度。
六、承辦本府交付之縣級以上各項主題活動,圓滿完成任務:
(一)辦理日數一日以內,給予二十名工作人員嘉獎一次。
(二)辦理日數超過二日未滿三日,給予二十五名工作人員嘉獎一次。
(三)辦理日數超過三日以上,給予工作人員三十人次嘉獎一次。自第四
日起,每增加一日增加五人次,累計以四十人次為上限。
(四)各工作組長得依計畫簽准提高獎勵額度。
(五)分區活動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最高以十名為限。
七、參加中央機關或縣市層級以上辦理或委託辦理之各項競賽、錦標賽、
觀摩賽及表演賽,成績優異獲得獎項者,給予指導人員及參賽者獎勵
。
(一)縣級及區域性:個人賽及團體賽獲獎者,最高予第一名嘉獎二次,
第二名至第六名嘉獎一次。
(二)全國性以上:個人賽團體賽獲獎者,最高予第一名至第三名記功一
次、第四名至第六名嘉獎二次、其他獎項嘉獎一次。
(三)學生個人代表學校參賽獲獎者,獎勵指導教師最高二名;學生團隊
參賽獲獎者,獎勵校長、指導教師及負責協助行政人員最高五名;
教職員個人或團隊參賽獲獎者,獎勵人數為實際報名參賽人數。
(四)同一層級成績,特優比照第一名,優等比照第二名、第三名,甲等
比照第四名至第六名敘獎。非以名次或等第公布成績主,得依競賽
、錦標賽、觀摩賽及表演賽辦法規定之獎項依序比照。
(五)同一項競賽、錦標賽、觀摩賽及表演賽協助之行政人員及指導教師
敘獎,同一類組以三件(隊)為限。
(六)代表本縣參加各級政府機關主辦之區域性及全國性競賽、錦標賽、
觀摩賽及表演賽活動者,得依照其實施要點獎勵事項辦理。
(七)取得本縣代表權參加各級決賽者,可依縣賽、決賽成績分別辦理獎
勵。
八、參加各項業務工作訪視、評鑑,成績優異獲得獎項之學校,給予相關
業務人員獎勵。
(一)縣級或區域性:第一名予嘉獎二次,第二名至第六名予嘉獎一次。
(二)全國性:第一名予記功一次;第二名、第三名予嘉獎二次;第四名
至第六名予嘉獎一次。
(三)同一層級特優比照第一名,優等比照第二名、第三名,甲等比照第
四名至第六名敘獎。
(四)各層級業務評鑑之獎勵人數,依各訪視、評鑑獎勵規定辦理。
九、各校得本權責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及嘉義
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獎勵表現優良之教師及職
員:
(一)提報嘉獎應依據具體優良事實詳加記錄文件,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
,檢附有關資料送各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或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
完成初核,再報請校長覆核,核准後由人事單位以校長名義發布,
副知本府教育處業務科,內會轄區督學列案記錄。
(二)記功以上(含)之獎勵案,應將會議紀錄及相關平時考核紀錄資料
報請本府核定後,再由各校以校長名義發布,副知本府教育處業務
科,內會轄區督學列案記錄。
(三)各校教職員優良事蹟獎勵作業期限,應於獎勵事實發生兩個月內完
成程序並發布。
十、非屬本基準第二點至第八點規定之計畫,其獎勵內容,須先簽請類推
適用本基準,經奉核定,於計畫完成後辦理敘獎。
十一、本基準獎勵額度得視實際情況、執行難易度等因素作適度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