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條。
二、目的: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求公平、公正、公開選拔以激勵表現
傑出之身心障礙國民及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有功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三、評審標準:
(一)身心障礙者楷模:
1.必備條件
(1)凡設籍本縣年滿十八歲或服務於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
(2)最近三年內未曾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中。
(3)近二年內未曾獲身心障礙楷模表揚。
2.一般條件:具有下列優良具體事蹟或特殊貢獻之一
(1)工作態度:對工作認同感高、具工作熱忱、具體之特殊表現
及設法克服工作障礙之能力者。
(2)專業表現:發揮專業知能之表現情形、對於精進專業知能提
高工作績效具貢獻、持續充實專業知能者。
(3)生涯發展:具有樂觀開朗生活態度、良好人際關係、明確生
涯目標、致力克服生涯發展之困難及積極拓展生活及工作領
域者。
(4)服務參與:關心弱勢族群、獻身志願服務工作、積極參與社
會公益活動及熱心參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者。
(二)推行身心障礙相關福利工作有功人員:
1.必備條件
(1)身心障礙相關福利工作二年以上。
(2)最近三年內未曾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中。
(3)近二年內未曾獲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有功人員表揚。
2.一般條件:具有下列優良具體事蹟或特殊貢獻之一
(1)長期投入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工作,足為楷模。
(2)提倡身心障礙福利,績效卓著,有具體事實。
(3)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方法,長期服務身心障礙福利工作,表現
卓越。
(4)捐獻金錢、土地或物資等,供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成效卓著。
(三)身心障礙領域特殊貢獻獎 1 名,對國家、社會、人群有卓越貢獻
或身心障礙領域有傑出成就,事蹟具體足堪為表率者,以審查其實
質貢獻績效為主,如經評選無具體事蹟則可考量從缺。
四、推薦作業及選拔程序:
(一)推薦單位:由轄內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社會福利團體、鄉(
鎮、市)公所、公(私)立學校及本府相關局室依本要點推薦適當
人選參加遴選,每單位推薦人數以一人為限。
(二)推薦資料應包含推薦表、素行資料查核同意書、年資證明,得獎紀
錄或傑出成就具體事蹟等相關資料(影本);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機構推薦候選人,應檢附理(董、監)事會通過推薦之會議紀錄
乙份。
(三)評選:評選委員會由嘉義縣社會局代表一人、長期關注身心障礙議
題之學者專家二人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公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代表二人共同組成,並召開評選委員會確定表揚人選。
五、推薦期間: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
六、表揚方式:各單位推薦之候選人經評選會議評選為表揚對象後,於本
縣相關身心障礙者活動中舉辦表揚大會予以公開頒獎表揚。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