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爲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就本身業務及工作深入體察,勤於研究發
展,俾有助於縣政建設、行政革新、以提高為民服務之品質。
二、依據:
(一)行政院頒「各級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二)台灣省政府頒「台灣省政府研究發展案件評審暨獎勵金核發要點」
。
(三)本府「研究發展推行暨獎勵要點」。
(四)本府實際情形需要。
三、有關規定:
(一)研究範圍:除本府研究發展推行暨獎勵要點所列述者外,如對本縣
(省)之農林漁牧、工商、水利、交通、環保等之發展有創新、具
體之意見或改進方案者更佳。
(二)鼓勵與補助:凡有特殊價值之研究發展主題,需在研究期間,支付
較大費用,經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經本府研究發展評審小組審核,
確認其有一定之價值者,簽奉縣長核可後,本府將酌予補助其部分
研究費用。研究報告指出,經本府評審小組評審後,報省參採,或
留縣逕行參採。報省參採者,其獎勵由省核定,留縣參採者,視其
實際價值,補助其研究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另得以行政敘獎。
(三)申請注意事項:
1、先提出「研究發展申請獎助研究計畫」(格式見附件一)。
2、申請計畫,必須於每年二月二十五日前向本府計畫室提出。
(四)附則:本「補充規定」簽奉縣長核准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附件一
1.研究項目(題目)
2.研究動機(研究起源與理由)
3.預期效益(請盡量具體說明,詳列數據更加)
4.研究綱目(列述研究大綱)
5.研究內容蓋述(概述研究之內容)
6.研究進度(依研究階段列出進度)
7.研究人員(註明單位、職稱、姓名、學歷、經歷)
8.研究方法(列述研究之要領)
9.經費概算(依實際所需詳列費用名稱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