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縣政整體建設,使有限資源
作最有效之利用與配置,藉以強化計畫與預算密切合,增進縣長福祉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中長程計畫,指依據行政院重要政策方針、縣政建設目標
體系及本府重要施政,審慎擬訂之計畫。其期程區分如下:
(一)中程計畫:二年至六年。
(二)長程計畫:六年以上。
前項計畫期程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基準,其計畫執行期間應超過十二
個月。
三、各機關應擬訂中長計畫之事項如下:
(一)配合中央計畫、方案訂定之執行計畫或子計畫。
(二)屬於縣政建設目標體系應行規劃辦理事項。
(三)縣務會議決議事項、主管會談裁示事項或縣長重要施政理念應行規
劃辦理事項。
(四)依民意機關、社會輿情反映及地方與縣民所迫切需要應規劃辦理事
項。
(五)新興之重大縣政建設工作。
(六)其他要施政事項。
四、各機關應擬訂施政目標體系與發展策略,並選計畫項目,排列優先順
序及擬訂時程,經首長核定後,所屬機關單位擬訂中長程計畫,並據
以編訂年度施政計畫。
五、各機關中長計畫之擬訂,由各主辦業單位負責,並酌本機關各項資源
與能力,事前廣泛蒐集資料,分析內、外環境,進行預測與評估,據
以設定具體目標,釐訂實施策略與方法,以及分期(年)實施計畫,
並應注意相關計畫之密切配合及應採行之配合措施。
中長程計畫書內容及格式如附件二。但中央機關另有規定時,從其規
定。
六、各機關中長計畫擬定完成後,由研考(計畫)單位負責統籌、協調及
辦理自評等事項,計畫自評由機關副首長召集有關業務主管及相關人
員進行審議。必要時得邀有關單位、學者專家、社會人士共同參與審
議。
七、各機關中長計畫屬左列範圍者,應報本府評審核定,其餘由各機關自
行程序核定,並函知本府綜合規劃處。
(一)配合中央之中長程計畫訂之子計畫或執行計畫。
(二)縣務會議決議事項、主管會談裁示事項或縣長交辦應行規劃之事項
。
八、本府評審作業之審議分工如下:
(一)一般行政計畫:由本府綜合規劃處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提報本府縣
務會議議決。
(二)經建投資計畫:由本府各主辦單位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提報本府縣
務會議議決。
(三)資訊發展計畫:由本府綜合規劃處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提報本府縣
務會議議決。
(四)科技發展計畫:由本府各主辦單位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提報本府縣
務會議議決。
前項作業分工如中央機關或本府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九、本府評審作業依前點審議分工組成審議小組(內含行政處、主計處、
人事處、綜合規劃處、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等有關單位)進行評審,並
得邀請學者專家、社會人士參與審議,必要時進行實地查證,其評審
結果應簽報府會議決。
十、各機關中長程計畫之評審包括下列各項:
(一)計畫需求:政策指示、民意及輿情反映。
(二)計畫可行性:計畫目標、財務、技術、人力、營運管理可行性。
(三)計畫協調:權責分工相關計畫之配合。
(四)計畫效果(益):社會效果、經濟效益、成本效益。
(五)計畫影響:社經影響、自然環境影響。
前項評審項目評估分項得由各機關(單位)視計畫性質訂定,並配賦
適當權重。
中長程計畫評審表如附件三。
十一、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經核定後,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逐年付諸實施,
並應優先列入年度施政計畫項目中選項列管。
十二、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項目與概算之編製應與中長程計畫密切配合;
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亦應將中長程計畫項目優先核列。
十三、本府年度預算審查時應將本府已核定之中長程計畫項目優先核列。
十四、各機關中長程計畫實施後,應依據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定
期檢討辦理修正,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
。
十五、各機關奉核定之中長程計畫,除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外,不得修正或
停止執行:
(一)因情勢變遷,致原計畫窒礙難行者。
(二)因政策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者。
(三)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者。
(四)因經費短拙或變更,致原法按原計畫實施者。
(五)因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致原法按原計畫實施者。
(六)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者。
十六、因各機關中長程計畫之修正或停止之程序,準用有關訂定之規定辦
理。
前項修正計畫因總經費增減未達百分之二十且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一
億元者,或年度經費增減未達百分之二十五且金額未過新台幣五千
萬元者,由各機關自行調整,並將修正計畫報本府備查。
十七、各機關已核定之中長程計畫應依附件四所訂格式,於每年八月底前
,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檢討報告,函送本府綜合規劃處。
十八、各項中長程計畫執行期間或執行屆滿,本府得視實際需要,由審議
分工機關分別或共同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查或評鑑。
十九、有關查證及評鑑作業相關規定,得由審議分工機關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