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1月3日農授水保字第1031862561號函示,其
補充規定如下:
一、認定原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 年 11 月 3 日農授水保字第
1031862561 號函示,予以個案認定。
二、審查程序:本申請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依規定格式(如附件),擬具
說明書 1 式 6 份(得視需要增減),予以切結,並經水土保持法
第 6 條所稱之專業技師簽證後,由該開發行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受理,轉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三、審查標準:
(一)開發行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之案件。
2.屬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8年內個別開發建築或其他開發利用
行為之案件。
3.符合原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計畫之內容。
(二)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1.申請範圍平均坡度需在百分之五以下。
2.需不影響已完工水土保持設施功能。
3.設施需安全無虞。
四、會同現勘: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受理說明書後,得會同該開發行為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其他有關機關(單位)、水土保持義務人、
簽證專業技師等現場勘查,並作成紀錄。
五、不予審定:說明書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轉水土保持主管
機關審查者,或未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水土保持主管機
關應不予審定。
六、同意程序: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同意該申請,應檢附說明書核定本 1
式 4 份,送該開發行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並副知其他有
關機關(單位)、水土保持義務人、設計建築師及簽證專業技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