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為推展特殊教育,激勵特殊教育工作人員專
業精神提振服務熱忱,激發見賢思齊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薦標準:
(一)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最近二年評列甲等
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
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應具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1.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
效者。
2.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4.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三、推薦對象:
(一)特殊教育班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助理人
員或特殊教育行政人員。
(二)國中、國小與幼兒園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
政人員。
(三)教育處負責特殊教育之行政人員、借調教師從事特殊教育行政工作
服務三年以上者。
(四)普通教育教師提供特殊教育服務,達二年以上者。
四、推薦組別及名額:
(一)本縣國中、國小及幼兒園: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每校可推薦一
人或二人。
(二)教育處:得推薦行政人員一人或二人。
五、推薦方式及日期:以本人自我推薦、二人以上連署或校長推薦人選後
,填妥推薦表(表一之一、表一之二),向學校提出,經由教師成績
考核委員會審查,若無前項委員會則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並以無
記名投票表決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推薦
,函報教育處,隨函檢附推薦表(乙式十二份)、被推薦人相關資料
與全案遴選過程資料(含會議記錄),如有錄音、錄影或其他相關資
料一併註明逕送教育處。
六、審查:由教育處特教科組成審查委員會,依規定辦理初審與複審。
(一)初審:審查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初審錄取名額最多為五名)。
(二)複審:審查委員會對通過初審之人員進行實地訪視與面談(複審錄
取名額為二名)。
(三)當選本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由教育處推薦參加「教育部表揚優
良特殊教育人員」決選。
七、獎勵方式:
(一)通過本縣複審,代表本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參加「教育部表揚優良
特殊教育人員」決選而通過者,由教育部予以表揚、頒發優良特殊
教育人員獎座一座、獎狀一幀,本縣給予記功乙次。
(二)通過本縣複審,代表本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參加「教育部表揚優良
特殊教育人員」決選而未通過者,本縣給予嘉獎兩次。
(三)通過本縣初審者核予嘉獎乙次。
八、附則:
(一)凡曾接受「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
業要點」、「師鐸獎」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表揚者,五年內不
得再推薦表揚。
(二)學校所推薦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應填寫推薦表(表一之一、表一
之二),服務年資計算至表揚當年八月一日止。
(三)當選本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未經公開方式遴選或資料不實情形,經
查屬實者,除追回獎勵外,依相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