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承攬本府所管轄之各水門、抽水
站等防洪設施之各項維護保養工作之專業技術服務廠商在平時例行性
檢查使其機械設備能夠有效地運作,發揮其應有之防洪功能,保障嘉
義地區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期對於公共工程品質的提升及建立制度
化的管理體制有所助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相關作業程序如下:
(一)成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二)工作小組就廠商執行本縣所管轄各水門、抽水站維護保養工作之平
時督導考核表結果彙整在每年十二月召開年度評鑑會議,送委員會
審定。
(三)委員會召開年度評鑑會議,對於合約即將期滿之廠商進行評鑑,以
年度評鑑成績總分作為續約之參考依據。
(四)委員年度評鑑時得要求廠商做工作成果發表及接受委員提問,廠商
必須回答。本府得將評鑑會議內容列入下年度續約參考,並將評鑑
會議紀錄納入下年度合約。
(五)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
錄中備查,並作為執行單位檢討改進依據。
三、設置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一)設置委員會九人,其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一人,由嘉義縣水利處
人員擔任,專家委員共四人,由具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機電工程
、機械工程等背景之學者及上級機關代表委員三人(內政部營建署
、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擔任。
(二)工作小組成員由水利處相關單位人員擔任。
四、考核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本縣所轄之各公所應對於各水門、抽水站之維護保養廠商每季進行
考核。本項考核評鑑結果占年度評鑑成績所評比項目的百分之二十
。
(二)本處之執行單位對於各水門、抽水站之維護保養廠商每月進行平時
督導考核。本項考核結果占年度評鑑成績的百分之四十。
(三)本評鑑委員會對於各水門、抽水站之維護保養廠商進行年度評鑑,
評鑑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評鑑成績由各委員所評分數平
均數為本考核成績。本項考核結果占年度評鑑成績的百分之四十。
(四)廠商之考核評鑑依據前三款之規定,計算廠商年度評鑑成績總分(
廠商年度評鑑成績總表):其年度綜合評鑑總分八十分以上(含八
十分)者可取得下年度合約優先議價權,議價不成本府得另行招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