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於
接獲商業、財稅機關核准營業場所登記函文建築後續處理措施,特訂
定本處理原則。
二、適用對象:嘉義縣轄區內依商業登記法及公司法規定領得公司、商業
登記核准函文,並依營業登記規則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場所。
三、本府接獲營業場所辦理公司(商業)、稅籍登記函文之處理事項如下
:
(一)通知函文未載明營業地點及營業項目者,本府視個案實際情形,依
下列處理方式擇一辦理:
1.採書面方式通知登記當事人,就營業場所地點及營業項目補充說
明。
2.商業或財稅主管機關檢送登記函文未載明營業地點及營業項目者
,本府得敘明無法遽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對實際營業場所實施管
理,函請商業或財稅主管機關提供營業場所地點及營業項目。
(二)通知函文已載明營業地點及營業項目者:
本府每月至少應抽查案件比例十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十五件,循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建築物使用類組及違章建築等處理流程辦理
。
四、處理原則
(一)違章建築
1.法令依據: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相關規定。
2.處理原則:營業場所所在之建築物係非經申請建築執照即擅自建
造之違章建築者,依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
1.法令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一條)、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嘉義縣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
執照辦法相關規定。
2.處理原則:營業地點經營之營業項目與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定使用
類組不符者,除符合嘉義縣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規定
者,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
辦法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1.法令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一條)、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
2.處理原則:營業地點經營之營業項目,屬應定期辦理公共安全檢
查申報者,通知該營業地點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依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檢查申報期間,委託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及申報事宜。